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有哪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权利?

2023-05-16 08:22:14来源:税法网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于建筑物的享有是有区分的,当事人对于专...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于建筑物的享有是有区分的,当事人对于专有部分可以享有所有权,对于公共部分,只享有利用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可以看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将专有部分转让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社会公共设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的核心重要问题,共有部分包括了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还有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权利

1.专有部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成员权

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

责任编辑:hnmd004